光伏扶貧作為農村精準扶貧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內扶貧十大精準工程,目的在于增加貧困戶收益,幫助貧困戶脫貧致富。然而有人卻存異議,認為光伏扶貧不好。真的如其所說不好嗎?其實是當他們真正了解了光伏扶貧我想這樣的態度會改變。
首先先看國家層面對于光伏扶貧的重視,《“十三五”脫貧攻堅規劃的通知》提出了在全國5萬個光照條件較好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實施光伏扶貧試點,這項舉措將惠及280萬無勞動能力建檔立卡貧困戶,目標用戶將可實現年增收3000元以上。由此不難看出國家對光伏扶貧的重視。
再看光伏扶貧在實際應用中的模式。目前光伏扶貧總體模式分為四種類型:戶用光伏電站扶貧、村級電站扶貧、光伏大棚扶貧、地面集中式電站扶貧。而這其中主要以戶用光伏發電扶貧和村級電站扶貧兩項為主。
接下來我們就來詳細說說戶用光伏扶貧與村級電站扶貧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戶用光伏電站扶貧,顧名思義就是利用貧困戶閑置屋頂以及院落建設3kW~5kW規模不等的光伏發電系統,河北地區現在也有幾乎貧困戶共建30kW左右的光伏電站。戶用光伏電站通常是由政府全額投資,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政府、用戶、銀行投資,政府、企業、用戶、銀行共同參與投資等幾種類型。
現在最多的類型是政府、用戶、銀行、企業四者參與,其中政府占據主導地位,提供一部分扶貧資金,并且向銀行擔保用戶貸款事項;銀行在其中主要起著向用戶貸款作用,與用戶約定好還款時限以及光伏發電收益償還細節;用戶作為電站的權益主體,銀行貸款人,在光伏電站建成后,部分發電收益和補貼用來償還貸款;企業作為光伏電站的施工建設單位,負責扶貧電站的設計、施工以、設備的采購以及服務,在一些地區企業為扶貧電站墊資,擔保。
而村級光伏電站扶貧,是以村集體為建設主體,利用村集體的灘涂、荒地等非農耕用地建設容量在100kW~300kW的小型電站,這類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貧困戶按既定比例分配光伏發電收益,原則上貧困戶收益分配占60%以上,政府、企業、銀行參與方式和戶用類似。
實際上太陽能光伏扶貧工作的開展,要遠比上面所寫的復雜多,從招標到建設,再到后期運維,都離不開監管機制的參與,因為它牽扯到貧困戶建檔立卡、牽扯到光伏發電補貼分配,牽扯到貸款償還,牽扯到建設、設備的采購等等,只有在制度監管下光伏扶貧才能切實為貧困戶帶來效益,真正造福百姓。